一(yi)是,特区依据基(ji)本法维护和落实中央(yang)全面管治权。比如,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由中央行使国家的主权,特区作为国家的一个地方,没有“自决权”。二〇一四(si)年澳门有团体发起所谓的“公投”活动,公然挑战国(guo)家主权,特(te)区落实基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禁止。根据基本法的规定,中央对特区政治(zhi)体制发展拥有主导权和决定权。二〇一二年(nian)全国人大常委(wei)会作出决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的(de)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特区政府根据全(quan)国人大常委(wei)会决定完成本地选举法律的修改工作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维护中央管治权的(de)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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